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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有关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实验教学有关规定

本部分摘自《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期末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全部补齐,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做实验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一定要重做。

第二十五条 上课时,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要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准备就绪后,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指导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进行教育,直至处分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时要节约用水、电、气、药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工作环境,在实验卡上登记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根据要求,独立、认真地写好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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