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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及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28 [来源]: [浏览次数]:

考试纪律及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本部分内容节选自《长春工业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试行)》

(长春工大教字[2002]30号)

第六章 考 试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监考人员的组织下隔位就座;将考试专用准考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无考试专用准考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五条 除规定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长审批签字

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七章 违 纪 、作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就座;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6、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7、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7、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8、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发生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三十五条 考试前,教师泄题、学生找教师透题,构成事实者,视为考前协同作弊,按违规违纪分别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构成事实者,视为学生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如果教师同意学生的上述无理要求,并构成事实者,视为教师作弊,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八条 高职(专科)学生考试及其考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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